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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章律師執業原則

第壹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律師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開展業務活動,使其壹切業務活動建立在客觀事實和充分可靠的證據基礎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以法律為判斷是非的標準。

1.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律師要忠實於真理,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使自己的壹切業務活動都建立在客觀事實和充分可靠的證據之上。

2.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律師在業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罪與非罪的標準。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意義

壹是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是有利於提高律師素質,維護律師的社會聲譽。

第二節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律師執業的直接任務,也是律師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這壹原則要求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正確區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努力通過各種合法途徑和手段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不能為了自己或委托人的非法私利,無原則地損害國家或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節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指律師依法執業是由律師本人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的,不受當事人意誌的支配,也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

我國《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壹,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有以下含義。

(壹)律師必須依法執業。

(2)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

(3)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幹涉律師的法律執業。

第二,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的意義

1.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有利於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提高服務質量。

2.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有利於律師的健康發展。

3.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有利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關條款的實施,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國際意義。

第四節保密原則

壹、關於保密原則的法律規定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九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法》第三十三條也有基本相同的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二、保密原則的內容

第壹,要保守國家秘密。

第二,要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要為當事人保守個人隱私。

所謂“保密”,是指律師保守職業秘密,即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事項,無論秘密事項的來源如何,未經委托人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披露,包括律師在壹定條件下拒絕就保密事項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這壹原則要求律師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保密,不得泄露或傳播。

第三,保密原則的意義

首先,律師保密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必要條件。

其次,律師有必要保守職業秘密,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律師需要保守職業秘密,以維護律師的名譽,保證律師執業活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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