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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辦理離婚的程序

在香港離婚只能由法院判決。具體程序如下:

1.如果雙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那麽雙方必須填寫壹份離婚申請書,並親自送交家庭法院登記處;

2.雙方同意的,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雙方填寫* * *申請表,交家事法院登記處。

1.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離婚申請。

2.申請人通過郵寄或遞送的方式將申請發送給被申請人,讓其知道離婚程序已經開始。如果被申請人不知去向,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過報紙、寄給親友或其他方式寄送請願書。

3.被申請人收到請願書後,可以填寫回執,向法庭表明自己對請願書的態度,如是否答復、是否同意請願人的要求等。被告必須在八天內將回執交回家庭法院。

4.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確定審理離婚案件的日期。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在開庭當天出庭作證。

6.如雙方無爭議,法院將準予臨時離婚令離婚,並對童廳女兒撫養權及幫扶費作出裁定。如果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或援助費有爭議,法院將另定日期處理。

7.臨時離婚令發出後,沒有其他問題需要處理,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最終離婚令。

8.法院下達最終離婚令後,婚姻關系正式結束。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6條

在申請婚姻無效或司法分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命令婚姻的任何壹方在法院認為合理的期限內定期向另壹方支付贍養費,但該期限不得早於提交申請或申請之日,並應在訴訟判決之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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