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偷公章的責任:
1,不允許借。單位不得將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和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轉借給個人。個人以此從事犯罪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出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出借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讓它回到過去。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單位應當;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後;單位辭退聘用人員後,應及時收回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和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原承包人、承租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職工以此騙取財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豁免。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自刻制單位公章簽訂合同的,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公章的保管和移交
1,各種公司印章必須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和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在櫃臺保管,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應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簽發部門、件數、收訖日期、開啟日期、接收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取出使用的,應提交申請報告,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能以申請為目的使用公章,並對使用公章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故離職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臨時委托,以免耽誤工作。
2.公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必須加鎖保管。公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管。
3.公章異常或丟失的,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配合調查。
4.辦理交接手續,加蓋公章,並簽署交接證明,註明交接人、交接人、監交人、交接時間、圖紙等信息。
三、公章停用是什麽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用公章:
1,公司名稱變更;
2.公章破損;
3.公章丟失或被盜,聲明無效。
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停用的公章應及時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並建立公章上交、歸檔、銷毀登記檔案。公司名稱變更,需要重新刻字,舊印章需要銷毀。具體手續按照公司名稱變更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