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嚴重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最常見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人實施傷害,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如斷指、剜眼,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如使人喪失聽覺、視覺和神經功能障礙。但這些傷害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為造成的,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概念是對犯罪的各種內在和外在特征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準確而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壹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和混合概念。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壹的混合犯罪概念。故意傷害罪的證據必須是合法取得的,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主客觀方面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合理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