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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麽規定浪費人的

顧名思義,“浪費人”就是奢侈浪費的人。這類人無精神疾病,無生理缺陷,思維能力正常,但其行為能力受到自十二銅表法以來的羅馬法和大多數國家民法典的限制,即禁止或準禁止生育。這是壹個耐人尋味的問題。如何判斷壹個人是廢物?他的行為能力被限制到什麽程度?限制的原因是什麽?中國是否存在浪費人的合法現象?怎麽處理?面對這些理論問題,國內學術界的研究很少。本文將使用羅馬法的原始文獻,如《十二銅表法》和《民法大全》(註:本文引用的《民法大全》中的片段都是從《民法》翻譯而來,包括《二十銅表法》、《蓋尤斯法典》、《烏克蘭規則》、《保盧斯的意見》、《胡斯尼-安的法令》和《利奧憲法》, S.P .斯科特譯,Cincinati,1932。此外,為了提高理解的準確性,在翻譯《論文集》的片段時,都參考了艾倫·沃森的英文版和桑德羅·斯基帕尼的拉丁-意大利對照版,即《查士丁尼文摘》。艾倫·沃森編輯的英文譯本,賓夕法尼亞大學出版社,費城,1998;IUSTIANI Augusti Digesta Seu Pandetta e,acura di Sandro Schipani,Giuffrè Editore,Milano,2005)和典型民法典作為梳理上述問題的主要依據。

什麽是浪費人?學者們認為,浪費人不是指任何揮霍無度的人,而是指我的父親通過無遺囑繼承獲得了bonapaterna avitaque,並以不在乎對家庭造成巨大損害的方式管理財產[4]。這樣就從行為目標和行為方式兩個方面定義了浪費者。浪費行為的客體是通過無遺囑繼承取得的祖產,這涉及兩個問題:祖產;無遺囑繼承前者表明只禁止揮霍祖產,而不禁止揮霍其他財產。古羅馬的家庭有兩個特點:羅馬家庭和自然家庭。以* * *和期末為界。前者屬於羅馬家族,後者屬於自然家族。羅馬家族的利益主要與氏族和家族有關,而自然家族的利益主要與血緣親屬和個人有關[5]。祖傳財產的延續是羅馬家庭延續和氏族人利益延續的基礎。所以,祖產論是很有道理的,也是得到廣泛支持的。(註:參見:徐國棟。2010羅馬法史講義[M]。未發表的手稿,33;周彪。論羅馬法(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136;黃鳳。羅馬法詞典[K]。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4 38+0:208;Cfr。Pietro Bonfante,Istituzione di Diritto Romano,10ed,G. Giapichelli Editor E,都靈,1957: 231。)後者表明,被揮霍的祖傳財產是無遺囑繼承的,遺囑除外。值得贊許。從該條的立場來看,整個五表先後規定了女子監護、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產分配與分割四項制度。而這壹規定介於法定繼承的規定之間,也應該屬於法定繼承制度。雖然現在的十二銅表法最初是後人恢復的,它的原貌和當時的立法是否系統可以質疑,但至少說明恢復者也是持這種觀點的。浪費行為的模式是花費超過自己的財產能力。這種揮霍是壹種管理祖產的行為,而且因為入不敷出,對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總之,浪費者是我的父親,他在管理通過無遺囑繼承獲得的祖傳財產的過程中,花費超出了他的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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