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權糾紛
2.離婚糾紛
3.法定繼承糾紛
4.所有權糾紛
5.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6.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
7.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糾紛
8.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9.銷售合同糾紛
10.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13.民間借貸糾紛
14.擔保合同糾紛
15.租賃合同糾紛
16.侵犯商標權糾紛
17.勞動合同糾紛
18.股權轉讓糾紛
19.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20.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2.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壹個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能有多個,爭議的焦點也可能有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性和簡明性,修訂後的案由規定仍沿用2011案由規定中的案由認定標準,即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爭議”。但在實踐中,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復雜多變,單純以法律關系為標準劃分案由體系難以更好地滿足民事審判實踐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因此,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堅持以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確定案由的主要標準,同時根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成立之訴等其他標準確定少數案由,少數案由的表述還包括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此外,為了與行政案件的案由作出明確區分,此次修改還對個別案由的表述給予了特殊處理。
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公司清算、破產程序等非訴訟程序處理案件的原因。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陳述;執行程序中的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異議訴訟等特殊訴訟案件的原因,按照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制度直接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