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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法律法規

有關農村拆遷的法律法規如下:

1.拆遷建設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各種補償。壹般來說,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在臨時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的費用。臨時居住條件分檔,被拆遷房屋居民按月補助;

(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

2.從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結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

3、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減去被拆遷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4、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確定。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計算方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按照規定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不安置住房或另行審批宅基地。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安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並與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但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拆遷人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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