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某知名家電連鎖賣場購買了壹臺進口數碼相機,但在使用過程中總是出現故障。後來售後服務部門檢修時發現,這款相機其實是“水貨”。張先生找到連鎖店,要求其退貨並雙倍賠償,但連鎖店拒絕了他的要求。請問張先生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律師評論
在這種情況下,家電連鎖賣場作為知名的家電銷售企業,應該具備壹定的鑒別攝像頭真偽的能力,也應該知道攝像頭的來源。但商場在銷售相機時,故意隱瞞真相,沒有將真實情況告知張先生,導致張先生購買了壹臺假冒的進口數碼相機。商店的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因此,張燦先生要求連鎖店支付照相機價格的三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欺詐處罰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特別提醒
我國在消費領域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欺詐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如果消費者被騙,可以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