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根據法律規定,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從重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要要件,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8周歲不能作為不負刑事責任的依據,只能構成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2.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可能事先並沒有對傷害可能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在多大程度上在其主觀故意之內,無論結果在多大程度上在其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的傷害結果來認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3.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4.客觀要素。客觀上,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