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財政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如下:1。第六條城市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政策分配。2.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收購)面積和擬征收(收購)戶數及相應權重兩個因素,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1)征收(收購)面積和戶數兩個因素的權重分別為30%和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個因素的權重。(2)征收(收購)面積、戶數以征收(收購)人與被征收(收購)人簽訂的征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為準。征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3)征收(收購)戶包括實物安置房戶(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房戶,均為永久安置房戶,不包括臨時安置房戶。(4)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平衡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整系數。3、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撥付。計算公式如下:(1)分配到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 [(該地區核定年征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系數)÷(各地區核定年征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年度財政困難系數)×相應權重)。(2)上述過程+(本地區年核定征收(收購)戶數×上年度本地區財政困難系數)÷(各地區年核定征收(收購)戶數×上年度本地區財政困難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3)公式中,核定的本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是指本地區當年計劃征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未完成的計劃征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超計劃完成的征收(收購)面積。(4)本地區年度核定征收(收購)戶數是指本地區當年計劃征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未完成的計劃征收(收購)戶數,再加上上年完成的征收(收購)戶數。(五)上述規劃征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征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否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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