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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記筆記的例行公事

法律分析:(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犯罪可以從輕處理、認罪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向其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理等。(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調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零三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首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陳述其犯罪可以從寬處理和可以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向其提問。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理等。

第二百壹十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或者到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調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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