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代為取保候審。
法律條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關;
2.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擔保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提審時及時到達;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不得與他人串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