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對婦女的就業權利作了明確規定: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2.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采用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錄用標準;
3.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不得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和招聘啟事;
4.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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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1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同時,《條例》對違反《條例》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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