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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人代理人有什麽權利?

法律分析:(1)當債務人不能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以保證債權的實現;

(2)破產程序啟動後,無論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還是看到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無論是債權人提起的破產程序還是債務人提起的破產程序,債權人都可以申請登記,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同等權利;

(3)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決定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有權事先知道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程項目。如果他們不參加會議,他們不會失去權益,但他們的投票權取決於債權的大小;

(4)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舉證責任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原則;

(5)債權人有權申請撤回。實踐中,破產程序中申請回避的債權人普遍認為法官或者清算組成員與個別債權人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法官或者清算組成員公正履行職責。這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回避略有不同,應加以區分。

(6)債權人認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律沒有管轄權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合法途徑提出;

(7)對債權人會議的部分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向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壹百條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擔保債權的人。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和解協議執行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和解條件行使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破產申請受理後,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二十壹條第壹款所列針對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債權人請求管理人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投資人等追償債務人的財產。依法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回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會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拒絕追償債務,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投資人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依法申請合並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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