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產,要重點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於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探索有利於提高對社會公眾服務能力的集體統壹經營管理的有效機制;對於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壹直備受關註。文件再次強調三個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會改變,耕地紅線不會突破,農民利益不會受損。分類實施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2)實行集體所有制,穩定農民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的法律規定,明確界定農民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明晰。穩定農民承包權,就是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公平落實到集體組織中的每壹個農民。解放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自願將土地經營權配置給有意願、有能力依法經營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