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構成要素的辯護:
也就是說,本案事實不符合這種“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如果經審查,辯護理由成立,法院將裁定“法律規範”不適用於本案,並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註意:(示例)
1,主張過錯侵權訴訟中的“無過錯”、“無因果關系”、“無危害後果”;
2.在侵犯名譽權的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雙倍賠款的訴訟中,他主張“不構成欺詐”;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等。
免責辯護和減罪辯護:
也就是說,被告有“免除責任”或“減輕責任”的理由。如果辯護成功,法院將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註意:
1,“免責事由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防衛性抗辯:受害人有過錯的抗辯,監護人有過錯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不可預見的抗辯。
需要註意的事項
1.主張“適用範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以“事實”為“抗辯理由”,法院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不主張“適用範圍抗辯”或“構成要件抗辯”,法院也應主動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是否具備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辯護”和“減罪辯護”,就是用另壹種“法律規範”作為“辯護理由”,法院沒有義務主動審查。如果被告不主張,法院將視為“放棄權利”,不予審查。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