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2。積極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政策措施。
(壹)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要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獎金或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孤兒,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孤兒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相關標準發放。
(二)提高傷員醫療保障水平。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傷員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救治。應該優先照顧那些情況危急的人。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承擔;沒有加害人或責任人且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對因傷害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減免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孤兒醫療保障將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救助,保險(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三)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有就業能力和願望,將優先給予就業援助,給予重點扶持,幫助其就業再就業。在地方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應優先考慮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證照,相關費用予以減免。
(四)加大對適齡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教育的保障力度。死者或殘疾人的子女可進入公立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他們享有優先權。義務教育階段,見義勇為死亡或者傷殘人員的適齡子女,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和因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的子女給予壹定的優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經濟困難的家庭,教育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落實教育補助政策。
(五)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庭住房困難。各級政府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城鎮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經濟適用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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