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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中有矛盾之處。可以撤銷嗎?

《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可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可以撤銷的合同壹般具備以下要件:(1)誤解壹般是由受害方的過錯造成的。對這類合同的誤解,大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經驗造成的。(2)必須構成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也就是說,為壹般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壹般不構成這樣的合同,而且這種誤解必須是顯著的。所謂重大認定,要區分被誤解的不同情形,考慮當事人的情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考察:壹是什麽樣的誤解,如標的物的本質或性質,可以構成重大誤解,而不是合同中不重要的細節。二是誤解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重大不利後果。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壹要素存在誤解,並未導致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那麽這種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合同。(3)這種合同應該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壹旦合同履行完畢,被誤解方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誤解導致了合同的簽訂。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就不會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了合同,但合同條款會發生重大變化。與合同的訂立和合同條款沒有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所謂顯失公平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格相差太大,責任和風險明顯不合理的合同,可以稱為顯失公平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雙方權利義務非常不對等,經濟利益嚴重失衡,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這不僅體現了公平原則,也有效地保證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次,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對於保證交易的公平,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壹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另壹方的無經驗損害另壹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民法體系壹般規定無效。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受到欺詐、脅迫的壹方可以決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解除。可撤銷合同制度的適用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利益,適應訂立合同時的各種復雜情況。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可撤銷合同是在被撤銷之前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壹般是指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大部分條款都規定了意思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被債權人撤銷。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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