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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部門規章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有效。

國務院部門規章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法律效力。部門規章是壹種法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相同。如有沖突,應首先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但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法律分析

由於憲法中立法權限的劃分不夠具體和明確,壹些法規與法律相抵觸或相互沖突。壹些法規質量不高,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存在單方面強化和擴大部門權力,給部門和系統帶來不應有的審批、發證、收費和處罰權;有的甚至超越職權,擅自解讀法律法規,或者自行制定規則。這些問題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壹和尊嚴,也嚴重影響了正確執法。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十壹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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