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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原則是什麽?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指仲裁機構和仲裁參與人在進行仲裁活動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貫穿於仲裁的全過程,體現在仲裁活動的各個方面,對仲裁活動具有指導性和基礎性意義。仲裁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自願原則;依法獨立仲裁的原則;根據事實,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爭議的原則;人民法院監督原則。

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願原則。這是仲裁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雙方必須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定。

(4)當事人有權在仲裁程序中約定依法可以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仲裁庭的組成、是否開庭、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等。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第八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了仲裁機構的獨立職能。仲裁的獨立性在於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幹涉;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後監督,不能事前介入。

3、根據事實,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的原則。

壹、仲裁的適用範圍:

關於仲裁的適用範圍,我國仲裁法按照仲裁的性質和以下原則規定:

1.爭議雙方應該是平等的主體;

2.仲裁爭議應由當事人自由處理;

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仲裁的範圍主要是合同糾紛,包括壹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總而言之,首先,法庭在處理爭端時應該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與律師不同,仲裁員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無論哪壹方選擇仲裁員,都應該公平對待雙方,公正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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