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願原則。這是仲裁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雙方必須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②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
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定。
(4)當事人有權在仲裁程序中約定依法可以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仲裁庭的組成、是否開庭、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等。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第八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了仲裁機構的獨立職能。仲裁的獨立性在於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幹涉;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後監督,不能事前介入。
3、根據事實,依法、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的原則。
壹、仲裁的適用範圍:
關於仲裁的適用範圍,我國仲裁法按照仲裁的性質和以下原則規定:
1.爭議雙方應該是平等的主體;
2.仲裁爭議應由當事人自由處理;
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仲裁的範圍主要是合同糾紛,包括壹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
總而言之,首先,法庭在處理爭端時應該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與律師不同,仲裁員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無論哪壹方選擇仲裁員,都應該公平對待雙方,公正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