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倉儲合同主要條款:1,貨物名稱及品種。倉儲合同中儲存保管的貨物是保管人委托存貨人保管的特殊物品或者專門品種,其所有權屬於存貨人。合同到期時,保管人必須將原物原封不動地歸還給寄存人,因此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貨物的名稱和品種。2.貨物的數量、質量和包裝。貨物的包裝是存貨人的責任。其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由合同雙方在保證運輸、儲存安全的前提下協商解決。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保管方的方驗收項目為: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外包裝情況、不拆包目視可識別的質量。包裝內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如果外包裝或貨物上沒有標記,則以供應商提供的驗收信息為準。大宗貨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國內貨物的驗收期不得超過65,438+00天,國外貨物的驗收期不得超過30天。貨物驗收期限是指從所有貨物和驗收資料交付保管方之日起至發出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期間。4.貨物儲存的條件和要求。倉儲合同中的貨物種類繁多,許多貨物因其本身的性質需要特殊的儲存條件或儲存方法,因此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儲存條件和儲存要求。5.貨物損失標準和損失處理。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運過程中,由於自然因素、貨物性質、計量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的減少、損壞或計量誤差。有關主管部門對此作出規定或合同雙方約定貨物的自然減少標準和合理增減條款,統稱為損耗標準。損失的處理是指實際損失超標或未超標時,經濟責任如何劃分,實物如何處理。比如在貨物驗收過程中,如果在途損耗沒有超過貨物的自然減量標準,損耗在規定的範圍內,倉庫可以按照實際驗收數量驗收貨物。超過規定值的,應核實並做好驗收記錄,按規定處理。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貨物儲運過程中的收費項目按倉儲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壹般情況下,寄存人應按月支付保管費。7.違約責任
保管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名稱、時間、數量接收全部或部分貨物;存貨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品名、時間、數量將貨物全部或部分入庫(包括超過約定庫容儲存);保管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交付貨物,存貨方已通知貨物出庫或合同期限已過,因存貨方(包括使用方)原因造成貨物不能如期出庫的,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的,應當以賠償的形式補足差額。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8.合同有效期。也就是貨物的儲存期。存貨人逾期不取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有的保管保管合同可能沒有約定期限,雙方約定只要寄存人按日或按月繳納保管費用,保管就可以繼續。9、合同期限的變更和終止。保管方或保管方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以便做好相應準備。因此,儲凳應明確規定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保管人和存貨人的意思表示壹致,倉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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