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是指在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請求糾正或者改判原判決。再審由審判長或者院長指定的其他合議庭組成的合議庭進行;
2.上訴: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復核原判。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案件進行再審。上訴期限為15天,自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計算。
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的案件:
1.合同糾紛:包括違約、侵權、欺詐等合同糾紛;
2.侵權責任糾紛: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侵權責任糾紛;
3.親屬關系糾紛:包括離婚、贍養、繼承等親屬關系糾紛;
4.不動產登記糾紛: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糾紛;
5.勞動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爭議、工傷賠償、社保繳納等勞動爭議;
6.知識產權糾紛: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糾紛;
7.債權債務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票據、信用證、匯票及其他債務糾紛;
8.公司股權糾紛:包括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公司管理層的糾紛等。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等民事關系發生糾紛後,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案件。民事案件的範圍比較廣,涉及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類型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