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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但是已經按了手印怎麽辦?

認為派出所筆錄與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必須提供有力證據才能推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且向不識字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所謂筆錄簽名,就是不僅要簽上自己的名字,還要簽上“以上筆錄與我所說相同”的字樣。所以,如果妳覺得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但是妳已經按了手印,妳必須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推翻之前的筆錄,否則妳要承擔筆錄的後果。

訊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對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和內容所作的書面記錄。審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詢問證人和被害人應當做筆錄。

訊問筆錄應當如實、完整地記錄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訊問筆錄的處理方法與被告人的訊問筆錄相同。應該交給證人和受害者核實,讓他們改正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親自寫證言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自寫證言。訊問筆錄的順序應當符合實際訊問順序。證人或者被害人、訊問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訊問筆錄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的記錄,具有法律的嚴肅性。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當向被詢問人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並在筆錄中作如下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詢問人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明、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詢問人簽名後應當蓋章或者按指印,筆錄各頁還應當加蓋騎縫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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