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朝,冷漠的旁觀者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唐朝的《賊盜法》規定,遇有搶劫殺人案件,被害人的家人和鄰居,“同家”(五家為壹家)、“鄰家”(五家)必須立即向官府報告,“不告則壹日六十棍”。如果是盜竊罪,就按這個罰減二等。犯罪分子劫持人質,“部鄰相知,避質者不過兩年。”意思是看到罪犯劫持人質,“警察”和鄰居不沖上去打,不抓住嫌疑人,判兩年有期徒刑。唐朝的《捕死法》規定“公安人員”在路上追捕罪犯。當追捕者無力制服、抓捕罪犯,於是向路上行人求助,“能幫而不能者,貼八十”。鄰居也有義務站出來抓捕罪犯。“那些鄰居被搶被殺,卻不幫忙,就要挨壹百棍子;不幫忙就降壹級。不能去救的,趕緊告最近的官司,不告就不救了。”如果妳看到火災不報告,妳也會受到懲罰。《唐律·雜律略論》說:“見火不可告,應救之,應減火罪。”其刑按失火罪減兩級。火災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的,不報或者不滅火的,判處有期徒刑1年。
唐代的“冷漠罪”說明,即使在“民風淳樸”的前輩中,也常有冷眼旁觀的看客,不只是今天。不同的是,今天的《自殤》不批判惡,只招來道德上的批判,而在唐代,則是帶有強制意義的明文命令。不應該提倡冷漠,但強行要求積極參與、奉獻甚至犧牲,本質上是對個人自由的極大侵犯。互相扶持,除惡揚善,自然是統治者的壹廂情願,以為這樣可以促進壹個溫情脈脈的社會的構建。但是,凡事要有短有長,要審時度勢。如果不可能,難道壹個弱者就要把飛蛾撲火嗎?子曰:“父為子,子為父,直在其中。”即使是隱瞞,也有很多情況,今天的法律就把這部分考慮進去了。我們不應該把大義淩駕於家人之上管得太嚴,否則就像文革時期父母子女互相拆穿劃清界限壹樣。定罪冷漠本身就是壹個差距,人民連消極的權利都沒有,這個國家就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