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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征召罪如何構成?

(1)對象元素。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征兵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具體來說:L、該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如果是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就是戰時。根據我國憲法,戰時是否參戰的決定權由NPC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爭狀態的權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根據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接受作戰任務或者遭受敵人突然襲擊的時候。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理突發暴力事件時,視為戰時。2、必須有拒絕、逃避征兵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征召預備役人員並進行軍事訓練,是公民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是提高軍隊作戰能力,提高預備役士兵軍政素質,實施快速動員的重要保證。預備役人員應當盡力履行這壹義務,特別是在戰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逃避,否則可能構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準備轉入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能力訓練的活動。拒絕入伍、軍訓,是指接到入伍、軍訓通知後,拒絕報到或者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征兵和軍訓是指通過謊報年齡、自殘、裝病致殘、外出躲藏、找人頂替等方式逃避征兵和軍訓。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就構成本罪;犯兩種行為的仍為壹罪,不實行數罪並罰。3.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此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征兵或者軍事訓練的;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的;以暴力或威脅手段拒絕入伍,攜帶武器逃避軍訓等等。(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在戰時和為國家征兵或軍事訓練而明知是拒絕或逃跑。如果他人將征兵視為某種其他活動,事先欺騙行為人相信並逃避,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目的壹般是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多為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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