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權利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刑事權利是指所有依法具有服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權利,主體是已被生效刑事判決定罪判刑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包括所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刑罰的犯罪分子。狹義的罪犯權利是監獄學意義上的罪犯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具體指被判處自由刑並在以監獄為主體的專門刑罰執行場所服刑的罪犯。本文中的罪犯權利是壹個狹義的概念,僅限於監獄執行刑罰為主體的制度下罪犯的權利。罪犯享有的基本人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不受侮辱權、娛樂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宗教信仰權、選舉權、通信權、會見權、申訴權、辯護權、檢舉權、教育權、批評建議權、立功表現權、罪犯減刑假釋權、保外就醫權、勞動權、勞動保護權和報酬權。在監管實踐中,仍然存在監獄權力過度膨脹,漠視和侵犯罪犯權利的現象,再加上法律制度和監管機制不完善、經濟條件等因素,導致罪犯權利保護存在諸多不足。罪犯的權利隨時會受到監管機構或社會的侵害,往往處於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和救助的狀態。
綜合分析其主要原因主要包括幾個方面:壹是監獄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法律救濟存在缺陷;二是監獄警察保護罪犯人權觀念淡薄;三是相關法律監管不健全,沒有法律救濟機制;第四,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識也比較薄弱,自我保護意識薄弱。
罪犯權利的實現及其生活、工作、教育條件的改善,離不開物質基礎的保障。改善罪犯待遇,壹方面要加大監獄人力物力的投入,為罪犯改造和權利保障提供強有力的物質基礎;
法律依據:《監獄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