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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建住宅出售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哪壹條?

沒有違反任何壹條!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只有這壹條是和住宅出售有關的,但是賣房沒有限制!

對於房地產的原值,國家稅務總局首次明確了五種不同的住房標準:

1.商品房:購房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建造並取得產權時實際支付的實際建造成本及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原購房人實際繳納的房價款和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已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保障性住房價格計算的房價,加上原已購公有住房超標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和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收入及相關稅費。

5.城市拆遷安置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發[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買的,為購買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二)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和部分貨幣補償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減去貨幣補償後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被拆遷人取得調換房屋並支付部分款項的,調換房屋的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價格加上支付的款項和繳納的相關稅費。

1.根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房地產原值的定義,說明代代先生的房地產原值不是購房發票價格,還有相關的納稅和費用憑證。

所以對於代代先生來說,不僅要保留開發商開具的購房發票,還要保留契稅等完稅憑證以及辦理產權過程中繳納的相關費用憑證。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計算代代先生房產的原值時,不僅包括600萬元的購房款,還包括已繳納的契稅1.8萬元以及辦理產權產生的手續費等費用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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