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和正規醫療發票確定。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整形費和後續治療費;
(2)營養費。營養費的數額根據醫生出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相關費用憑證確定。指為使身體盡快恢復而用於身體疾病的輔助治療或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素的費用。
(3)誤工費和護理費。誤工費和護理費根據受害人或看護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上壹年的平均工資。當妳聲稱妳損失了時間時,出示收入證明就足夠了。
(4)交通和住宿費用。交通費按您和必要陪護人員就醫、陪護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計算;住宿費按您及隨行人員的實際住宿費用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應根據實際支出和費用或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算;
(5)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受害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生活費或者收入標準計算。根據當地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⑺財產損失。財產損失以您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包括貨物的維修費用和折舊費用,並以受損貨物的實際價值為限。發票、合同、收據等。應提供所購貨物的證明,以證明受損貨物的價值。無法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如果達到傷殘等級,還可以要求相應的壹次性傷殘賠償金。建議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保護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註:《民法典》將於2021 1 1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