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二、什麽樣的情況下可以不拒絕加班?
社會事務部的專家表示,如果出現危及公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法律允許雇主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並適當突破這些對加班的限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4、為了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完成農副產品收購、運輸、加工的應急任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對加班職工也有壹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職工和哺乳期不滿12個月的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用人單位在完成計件定額後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即法定工作時間的計件單價為100%,超出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計件單價為65433。休息日加班的,計件工資按200%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計件工資按300%計算。以上計件工資乘以加班完成的件數等於加班計件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