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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壹、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事實上,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就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1,行政行為違法;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壹般情況下,壹旦撤銷,自始無效;特殊情況下,自撤銷或確認違法之日起失效。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明顯不當。二、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後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由當事人申請和提起。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違法且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消除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立案期限的,當事人不能在權利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中的法律監督,包括主管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如果在監督系統運行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就成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可以追溯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從撤銷之日起無效,但當事人必須受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直至撤銷決定作出。在處理後果時,具體行政行為因被撤銷而喪失或者未取得法律效力後,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應當恢復原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通過以上分析和說明,我們知道,行政處罰決定的撤銷實際上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此時,要麽是實際行政行為違法,要麽是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否則不允許撤銷。而且還需要註意的是,撤銷後自始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暫緩執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追加罰款數額不計算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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