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37條為什麽規定權利被侵害後的訴訟時效為20年,而不是30年或者更長?立法基於以下考慮:
1.法律規定了自然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很久以後,規定了哪些權利?妳要知道自己有什麽權利,擁有什麽財產,不擁有什麽財產,妳的權利要通過法律途徑及時解決;
2.對於侵權的訴訟,時間越長,保存的證據越少,甚至可能出現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情況;
3.訴諸法律解決權利受到侵犯的糾紛宜早不宜遲。拖延訴諸法律,相當於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4.仲裁機構不健全、基層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工作量大、民事審判壓力大等解決民事權利糾紛的公共資源消耗財力、物力和人力。
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②在《民法通則》第175條第2款規定的“二十年”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時效延長的規定,不適用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3)《訴訟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解釋》第四十二條.....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的制度。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