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說明經營異常的原因。
未按時履行年度報告義務: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公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如果公司不能按時履行這壹義務,可能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遺失地址:公司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壹致,或因各種原因無法通過註冊地址與公司取得聯系,也可能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法、工商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能受到相關部門處罰,並可能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公司如何去除不正常的經營狀態?
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對因未按時履行年度報告義務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應及時補報年度報告,並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異常狀態。
更新地址信息:對於因地址丟失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應及時更新註冊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並確保相關部門與公司取得聯系。
整改違法行為:對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列入異常經營名單的公司,要認真整改違法行為,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罰和監管。
總而言之:
公司的非正常經營通常是由於未按時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地址丟失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的。為解除異常經營狀態,公司需要積極履行相關義務,更新地址信息,整改違法行為。這既是公司合規經營的要求,也是維護公司聲譽和股東、債權人權益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17條規定:
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1條規定: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