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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時效嗎?

有的有處方規則,有的沒有處方規則。

1.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時間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事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仲裁的期限,適用該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4.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5.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6.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關於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

1.從仲裁時效的角度看,仲裁時效是基於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

2.仲裁時效結束後,權利人喪失的不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3.仲裁時效是強制性的。法律對仲裁時效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約定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

4.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所謂特殊性,是指這裏規定的仲裁時效只適用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仲裁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債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以構成仲裁時效的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第七十五條在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之前,仲裁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仲裁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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