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壹十條,因債權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在執行階段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有抵押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先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
因為房子存在二次抵押的問題,涉及到抵押權行使的順序問題。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實現抵押權時必須確定抵押權人的先後順序。壹般規則如下:
1.抵押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清償;
2.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3.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物,並以其價值優先受償。
抵押主要有兩種實現方式:
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2.對如何實現抵押權未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超過財產價款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