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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拍賣的八件國家文物

不能拍賣的八件國家文物:

1,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宣傳;

2.被盜、挖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流失中國的文物;

3.依法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全國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收和追繳的文物;

4、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

6.國有文物商店存放的珍貴文物;

7、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拍賣企業補充標的物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1,文物商店銷售發票;

2、文物拍賣憑證和發票;

3、出入境審核機構出具的文物進出境證明;

4.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倒賣文物的處罰規定:

1.倒賣禁止牟利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物保護的意義:

文物保護有利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民族精神,是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有效途徑。文物作為歷史物質遺存,是中國悠久歷史文化的見證和重要載體,是維系中華民族團結統壹的精神紐帶。

加強文物工作有利於促進科學研究,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文物反映了不同歷史時期科技發展的成果,是歷史文化研究和現代科技文化創新發展的基礎,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

加強文物保護有利於提高國民精神文明建設。只有認識到文物的重要性和保護文物的緊迫性,才能深刻認識到團結奮鬥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文物是受國家保護的,國家禁止其在國外流通和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都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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