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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法律主觀性:

房屋過戶需要房主取得房屋產權,有房屋產權證,契稅證,土地證,房屋貸款,無抵押。以上房屋手續齊全,可以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可以有房產證登記人,和房主、收入方壹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以上三種房屋證明,向房屋所屬的房管部門申請過戶。《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第十三條* * *有房的,應當由* * *與* * *登記。* * *如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由相關* * *申請。但如果* * *有* * *所有人的性質或份額發生變化,則應由* * *所有人* *提出申請。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2)互通立交;(3)捐贈;(四)繼承和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六)以住房投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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