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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壹女子長期忍受丈夫家暴,當眾被打反殺,獲刑6年6個月。合理嗎?

湖南壹女子長期忍受丈夫家暴。她當眾被打,反殺被判6年6個月。該女子被丈夫拖到壹個水坑邊,用按壓頭部的方式威脅要淹死。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在湖南常德,女子王因拒絕幫忙拿筷子,被丈夫陸某毆打。陸某將王某拖至屋外的淺水坑,打算將王某的頭按入水坑,並聲稱要淹死她。王不斷掙紮,拿起棍子就打陸的頭。之後兩人繼續扭打,王某用木棍擊打丈夫陸某頭部,最終導致陸某死亡。

這個案子有壹些爭議。壹審法院判王6年半,但很多網友認為他應該是無辜的,屬於正當防衛。網友的理由很明確:第壹,王長期遭受丈夫家暴,苦不堪言。第二,王受到生命威脅,可以無限防衛。

那我們就從案件細節來做壹個法律分析吧。王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首先,長期家暴本身和某個案件的辯護沒有因果關系。長期家暴只能作為減輕罪刑的理由,不能作為正當防衛的理由。所以王是否屬於正當防衛,要看事件本身。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王不願意收碗筷,所以被丈夫毆打,丈夫首先有過錯。隨後兩人的沖突和打鬥升級。丈夫將王拖到水坑邊,將王的頭按在水坑上,揚言要淹死她。此時,王不斷掙紮,並拿起棍子敲丈夫的頭。從這裏的行為來看,丈夫已經威脅到王的生命安全。王用棍子打丈夫頭部,屬於正當防衛,沒有問題。

我認為合理法院最後以故意傷害罪判王六年六個月,主要是對後續行為。雙方為爭奪房屋發生扭打,王某持木棍擊打陸某頭部兩次,致陸某倒地,並持木棍擊打陸某頭部兩次。我認為王對陸的攻擊,仍然是其丈夫溺水行為的延續,並不是獨立的行為。可以看到,傷病還在繼續,王還在繼續進行防守行為。所以法院對故意傷害的判決值得商榷,本案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各位網友,對此妳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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