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雙方需要到其中壹方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然後等待30天的冷靜期再離婚。雙方應持有以下證書: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單身免冠照片;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告知雙方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問題審查;
3.登記:經機關審核後,第二個30天內雙方同時到場,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離婚申請進行登記,並頒發離婚證。
離婚的條件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壹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壹方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