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有效,法院通常支持實際出資人依據其出資義務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代持股份的約定雖然對外界是隱蔽的,但在實際出資人和持有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持有人承擔對外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名義股東為顯要股東。隱名股東要想突出,需要走股權轉讓程序。為了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名義股東無權私自轉讓股份,屬於無權處分。只有匿名股東有權轉讓他們的股份。持股協議可以公證,增加法律效力。
股權持有協議的重要性;
1.確保權益:股權代持協議有助於確保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
2.規避限制:法律或政策對股權持有的限制,可以通過代理協議在壹定程度上規避;
3.保持穩定:控股協議有助於在公司內部股權結構調整或外部投資者發生變化時,保持公司經營的穩定;
4.商業秘密:股權結構可以用來保護商業秘密,避免股權變動後對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利影響;
5.稅收籌劃: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持股作為稅收籌劃的壹種方式,達到減稅的目的。
綜上所述,股權代持協議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法律保護,在保護實際出資人權益、規避限制、維護穩定、保護商業秘密、稅收籌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