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獨立制定由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價格;
(三)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制定新產品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依法檢舉和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我國法律中有關於暴利的規定,規定中間商制定的暴利標準是制造成本300%以上的利潤,視為暴利。但有些特殊情況不能認定為暴利。比如作為新產品前期以極高的價格占領市場的手段,不能視為暴利營銷;這種情況常見於服裝和配飾。
哄擡物價是違法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超出市場價幾倍就是違法。
不參照原價銷售商品且購銷差價超過15%屬於違法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產品銷售利潤是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扣除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和銷售稅金後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銷售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壹般企業銷售利潤越高,對企業越有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第十壹條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獨立制定由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價格;
(三)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制定新產品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依法檢舉和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