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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有哪些法律保障?

個人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法律,例如:

1.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39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其身體和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3.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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