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缺乏具體的適用性,其實是個偽命題。至少適用於我國目前的情況,即憲法不能作為法院審判的直接依據。但在很多國家,憲法可以作為審判的直接依據,這也是我們未來憲法的方向。
憲法規範的原則性是指憲法規範的構成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這裏的憲法指的是條件假設、行為方式和法律後果三要素,這與普通法律規範的構成所要求的明確性和具體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憲法規範原則不僅存在於各國憲法中,而且有其深層次的原因:
1,憲法是反映所有社會主體利益的最高法律,是經過反復協商和討價還價達成的文本。既然要體現各主體的利益,各方都能接受,就不可能這麽明確具體,必須有解釋的余地,這就需要原則性;
2.憲法是作為高級法律思想的自然法在成文法中的反映,是評價普通法律效力的規範,而不是直接規範人們行為的規範,所以不會具體化,只會原則性;
3.憲法的核心是對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及其關系的規定,側重於基本價值的規範,沒有規定權力和權利的具體內涵,只能用原則性的語言概括;
4.憲法作為文本,應該是相對穩定的,但要保持穩定,就不能太明確,要用原則性的語言,具有開放性、適應性和可解釋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