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時,可能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受行政程序監督制約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申請復議或者投訴,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
2。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更正或者變更,恢復當事人合法權益、消除影響的;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分,輕則警告,重則紀律處分,重則行政降級、撤職,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錯誤決策等違法情形的再次發生;
4。行政機關違法侵害當事人權益的,應當向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並賠償相關損失。
行政行為無效的情況有:
1,行為主體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法律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裏所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而不是行政權力資格。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為無效行政行為。行為人超越權限或者沒有權限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
2.行政行為內容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的含義不明確;意味著被脅迫;行為的內容基於明顯錯誤的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的行為;行政行為內容中不可能的,屬於這種重大的、明顯違反法律的。
3.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程序極不公正,違反最低限度程序規定的。
4.行政行為形式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的。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是重大的、明顯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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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涉案金額不滿2000元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前款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