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6年4月1986日通過,並於2006年7月1986日起施行。
現行版本為2018 12.29,經NPC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和NPC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制定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
1986四月12
執行日期
1986七月
當前版本
2018 65438+2月29日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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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文
法律修正案
1986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改[2]。
根據201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1] [3]。
法律全文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學生
第三章學習型學校
第四章教師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條款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