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六條基礎測繪成果密級的確定、調整和解密,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軍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然後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專業測繪成果的密級、調整和解密,由相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並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密級不得低於原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保密測繪成果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解密。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登記、編目、出售,並向提供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測繪成果公開版的加工編制,通過提供測繪成果公開版和保密技術處理,推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提供。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測繪成果的保密範圍和密級,應當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維護國家秘密、促進地理信息享有和應用的原則,及時確定、調整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