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交易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都必須建立壹套他們必須遵守的商業規則,並且這種規則要得到各國法律的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生效時間和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議解決方式以及電子商務爭議的司法管轄。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抄襲,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涉及域名、計算機軟件、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僅僅通過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完全有效保護的。必須建立壹個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質性和程序性的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電子商務的虛擬性、跨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特點,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建立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區別對稅收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納稅場所等稅收概念和理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4)保護隱私。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的公開和自由流動,又要防止個人信息的濫用。因此,有必要規範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存儲和使用,防止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受到隱私問題的影響。
(5)確保交易安全。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除了建立完善的加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需要立法保障通信網絡的暢通、信息系統的安全、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比如制定預防和懲治計算機黑客行為、計算機病毒制造和傳播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電子商務各方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推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經營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政策和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