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的處理如下: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有關部門將督促其改正,並可視情況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督促其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如下:
1,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售出商品重量不足的;
3.銷售次品、次品、次品等商品,並以假充真;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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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付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