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了中國法制的解體。“法條結合”的傳統形式已經被拋棄,中國法律體系中“重刑依德”的特征也受到了極大的沖擊。
清末修律標誌著延續了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中國傳統的封建法律制度開始向形式和內容都具有顯著特征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轉變。
晚清法律的改革和修訂在壹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代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清末變法修律第壹次全面系統地介紹和傳播了西方法學和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現代法律知識在中國得到了壹定程度的普及,從而促進了壹部分中國人法律觀念的形成。清末變法修律客觀上促進了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現代化。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點
清末修律是清朝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維護君主專制而進行的,因此既不能反映人民的要求和願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在法典化的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的“法的結合”,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區別,分別制定、頒布或起草法典或條例,形成了近代法律制度的雛形。
在內容上,法律的修改顯示了封建和買辦專制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律的最新成就的混合。壹方面,清末修律堅持君主專制和“不變禮教”,在新修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
另壹方面又標榜自己“吸收了世界大同的良法,采納了近代的最新理論”,大量引進西方的法學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保守的封建內容和先進的現代法律形式同時出現在新法規中。
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模仿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律傳統”的方針貫穿於清末修律的始終。
擴展數據:
清末修律的真實目的也決定了其在評判西方法律模式時的價值選擇。是模仿大陸法系的法典法還是引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本質上涉及到壹個選擇法國大革命模式的理性主義和民族主義還是保守的英美憲政革命模式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問題。
西方兩大法系的法律制度雖然體現了平等、自由、民主的精神,但英美的判例法卻充滿了更為強烈和深刻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地方自治,與清朝所提倡的“大壹統”的民族主義和“法從君出”的專制主義相去甚遠。
賴特勛爵曾經說過,“普通法把說英語的國家結合在壹起,它被恰當地稱為自由國家的法律。”但是,中國從來就不是壹個自由主義的民族,所以排除英美判例法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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