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隊幹部家屬隨隊探親待遇:已婚幹部與配偶兩地分居,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其配偶每年可隨隊探親壹次,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其配偶不能由單位報銷的,由單位報銷。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探親不報銷。
2.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待遇:隨同幹部職工調動、轉業、復員、退休、辭職的家屬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3、醫療補助福利:
(1)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幹部配偶(無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的子女,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待遇;
(2)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第壹個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按子女數發放醫療補助金;
(3)夫妻雙方均為軍官,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部隊未辦理醫療合同的,由女軍官所在單位發給子女醫療補助金;
(四)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條件的軍官,在軍隊或者地方院校學習期間,由軍官供應關系所在單位給予醫療補助;等壹下。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軍人,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給予其他形式的補助,使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