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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哪個更有效?

判決和裁定適用於不同的情況,效力沒有區別。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解決的是實體和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如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駁回自訴、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重審、拖延期限等需要解決的程序性問題,人民法院核準其繼續進行應當屆滿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時,可以裁定處理。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壹、判決內容:

1,被告人基本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

3、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判決執行流程: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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